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