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协调运行机制,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