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业主共有资金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三)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四)除专项维修资金外的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