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公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