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