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擅自使用业主共有财产,或者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检测等费用,或者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企业减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物业费,或者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公开或公布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