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编制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月亮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从江加榜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