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