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