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