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现有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企业未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治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