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期限或者编制要求组织编制、修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保护与利用的具体实施方案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完成调查或者普查工作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