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乡规划、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