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认定标准提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或者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制定方案或者调整方案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修缮图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该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或者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进行监管的;
(六)批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根据该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
(八)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九)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十)开展房屋征收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
(十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或者保障方案的;
(十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载明相关信息的;
(十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十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接受举报或者投诉的;
(十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