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为保护责任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保护管理组织履行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