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文物、建设、土地、房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联动制度的要求,加强普查、日常巡查、预先保护、应急处理和许可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