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文物、建设、土地、房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联动制度的要求,加强普查、日常巡查、预先保护、应急处理和许可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