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