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等。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