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信息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信息化水平。城乡规划、文物、房屋、城市管理、建设、民政、农业、林业园林、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录入、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