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不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