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在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历史建筑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发挥历史建筑的经济效益,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