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