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