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