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