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