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

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