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历史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缮技术咨询,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修缮的具体情况指导保护责任人执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设计、施工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其中,修缮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历史建筑修缮提供技术服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图则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的,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