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