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在屋顶、露台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院墙、改变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六)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