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