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