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