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