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故意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