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交办、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