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