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一)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虽已采取措施,但实现整改任务和目标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持续推动落实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