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四条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接受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反馈所了解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