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随机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