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机关(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必要时,可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职责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