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同志担任。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提供相关咨询和专业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