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的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