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的听取、审议和审议意见的整理交办、研究处理以及作出决议、跟踪监督等的程序,本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