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管理等情况,并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