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业运行和发展、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管理等情况,并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