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政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等事项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财政预算以及国有资产等事项文件制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