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开展预先审议;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调研,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调研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