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的规定执行。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