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