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书面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