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