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