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